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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6   作者:   点击数:

 

青岛理工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电暖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服务,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暖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保证需要,规范计量,节能降耗”原则。  
    第三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具有依法使用水电暖的权力和维护水电暖设施安全的义务,有采取措施节能降耗的责任,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设施、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水电暖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及相关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外联系水电暖相关业务,协调对外关系,保证学校水电暖正常供应;
   (二)负责制定水电暖管理实施细则,完善水电暖管理制度;
   (三)负责水泵房、变电站、换热站设备设施及水电暖地下管线的维护维修工作,保证校内水电暖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四)负责校内水电暖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工作; 
   (五)负责校内水电暖计量,协同财务处做好水电暖收费工作;
   (六)负责校内水电暖节能工作,及时处理跑冒滴漏,避免长明灯等浪费现象;
    第五条  各部门须高度重视水电暖工作,把管好、用好水电暖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科技成果,节能增效,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章  水电暖工程管理
    第六条  水电暖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室外管线施工,位置与走向必须报后勤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接入水电暖系统。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水电暖配套设施要尽量采用节水节电节能技术。工程建设前,应征求后勤管理处意见;工程竣工后,应有后勤管理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根据情况适时接通水电暖。建设单位应当向后勤管理处水电暖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和资料。
    第八条  各部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必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后勤处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四章  水电暖设备设施管理
    第九条  学校水电暖设备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维护,后勤管理处统一规范,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部门设立水电暖兼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水电暖的管理、维护及计量交费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所辖区域内的水电暖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国家限制使用的高耗能电器设备。确因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需要的,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各单位对准许使用的高耗能电器设备要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严禁私用、滥用。
    第十二条  水电暖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报修。属非正常损坏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修复费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变更办公或科研用房时,应到后勤管理处申报变更情况,改变水电暖计量归属,便于每月水电暖费的结算。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水电暖设备设施和盗水、盗电、盗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水电暖供应管理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本着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保证水电暖供应质量。
    第十六条  计划停水停电停暖须提前通知用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暖须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七条  新增用户使用水电暖须先填报申请表,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并在指定位置装配开关(阀门)及计量装置后方可使用。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和改装水电暖管线及设施,或改变水电暖使用性质,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各单位安装空调、教学设备等大功率电器(1500w以上),须到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具备装机条件后方可安装。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水电暖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管理处申报,并按要求安装计量表具后,方可接通使用。
    第十九条  各类用户如终止水电暖使用,应事先与后勤管理处联系,做好停供前的计量、结算与登记工作,并做好停供的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校内施工、校内外通讯设备、银行提款机等用水用电,相应管理部门须到后勤管理处申报用水用电计划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接入。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要定期检查核对用户的水电暖使用情况,指导完善水电暖使用档案,掌握供应容量、设备用电负荷等,做好跟踪监测工作。
    第六章  水电暖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单独核算,有偿使用。暖气用户采取装表计量收费或按采暖面积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  计量表具应使用预付费或远程抄计电子表,须符合学校节能监测平台建设技术导则要求;总计量或临时计量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水电暖收费按照青岛市和学校的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抄表员每季度对经营部门水电使用情况抄一次表,用户应积极配合抄表,各经营部门应在抄表后半个月内缴费,逾期不交者按日3‰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调整住房或经营用房转让时,应及时到管理部门结清水电暖费用,未结算的用户,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家属区水电采用“先使用,后交费”的方式,修建动力中心每两个月抄记一次用电量,每半年抄记一次用水量,在职职工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应交水电费;非本校在职人员自抄表后半月内到财务交费,逾期不交者按日3‰收取滞纳金。暖气采用预付费式管理,先购买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校内经营用户取暖费,国资处签订用房合同时应按后勤处管理要求,注明缴费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超支自负,节余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用水用电适时实行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施工用水用电,按二十五条规定时间据实缴费。
    第三十二条  对确实无法安装水电表且短期使用的单位,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用水用电情况及使用时间长短估收水电费。共用同一水电表的各类用户,平均分担水电费。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水电暖费的用户,水电暖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停供水电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三十四条  对违章接用水电暖设施和故意破坏水电暖计量表具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参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水电暖节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的水电暖节约工作负责人,在保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水电暖用量,负责监督落实学校规定的各项节约任务。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水电暖兼职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节能节水工作,加强耗能耗水设备的管理,组织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节约任务。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水电暖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帐。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专职能源管理人员,通过节能监控平台负责对学校的能源使用状况进行检测、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宣传、学团部门要积极营造校园节约文化氛围,引导和支持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鼓励学生节约能源。
    第四十条  绿化部门要逐步采用微灌、喷灌节水技术,尽量使用非传统水源,减少自来水用量。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节约型校园学生志愿者队伍,巡查、监督并制止校园的水电暖浪费现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新增建筑或改造工程,应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
    第四十三条  各类用户都要树立水电暖节约意识,认清节约水电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研究分析本单位水电暖用量变化原因,检查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挖掘节约潜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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