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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市北校区单身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6   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学校市北校区单身楼(以下简称单身楼)管理,给单身教职工创造文明、整洁、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上级和学校公共房屋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入住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条件
    1、我校事业和人才派遣编制,市内无住房,未享受学校住房补贴、在岗、未婚单身教职工。
    2、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
   (二)入住程序
    1、事业编制单身教职工凭人事处签发的通知单到后勤处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2、人才派遣制教职工入住,需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批。
    3、获批入住人员到财务处后勤基建财务科交纳500元入住承租保证金,持交款收据到后勤管理处综合科签订《单身楼租住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保证金用于抵扣租房人员恶意欠缴的租金、各类欠费和罚金。入住人员按规定退房后,凭后勤管理处书面退款通知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4、本办法施行以前入住单身楼的单身教职工,符合入住条件的,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三)入住时限
    1、教职工入住单身楼年限为六年,从入住人员拿到单身楼房间钥匙之日算起,期间实行按年度审核入住条件、按年度签订入住合同的管理办法,直至退房为止。
    2、入住教职工结婚、跨校区调动、离职、入住超过六年的,应按住宿管理规定及《单身楼租住合同》约定时限及时退还单身床位。
    第二条 房间和收费标准
   (一)房间标准
    单身楼位于学校市北校区北院,入住标准为大房间:3人/间,小房间:2人/间。
   (二)收费标准
    1、房租:符合单身楼入住条件,入住期间按三人间120元/间/月;二人间100元/间/月收费,每间按实际床位数分摊。
    2、水费:由后勤管理处修建动力中心按楼计量,由楼内居住人员均摊。
    3、电费:由后勤管理处修建动力中心按间计量,由每房间居住人员均摊。
    4、采暖费每房间每个采暖季三人间按750元/间,二人间按600元/间收费,由每房间的居住人员分摊。
    以上费用从入住人员工资中代扣,不能从工资中代扣的,由后勤处相关科室(综合科负责房租、修建动力中心负责水电暖费)凭据收取现金后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并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账目。
    第三条 住宿管理
   (一)单身楼由后勤管理处依照本办法统一调配和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安排、调整和占用。
   (二)未经批准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住单身楼,违者限一周内自行搬出。逾期不搬者,由相关部门(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人事处或当地治安部门)协同强行迁出。
   (三)连续3个月空置的房间或床位,视为自动放弃,由后勤处收回重新调剂分配;已婚的教职工,应在婚后两个月内主动办理退房手续。拒不退房的,按本条(二)处理。
   (四)入住单身楼的教职工,须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管理,不服从分配或阻止他人入住者,按本条 (二)处理。
   (五)办理退房的教职工,应将钥匙全部交回,同时办理退房手续,不得借故换锁或将床位私自转给他人使用。违者按本条(二)处理。
   (六)住宿人员要爱护楼内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改动室内结构或进行装修,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七)严禁在楼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自行车等杂物,违者按无主物品清理。
   (八)宿舍内严禁使用8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电器,因违规用电造成责任事故的,由使用者承担所有直接损失。
   (九)对不服从上述管理规定的,后勤处和人事处有权禁止其在单身楼内继续居住。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按学校国有资产(资源)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以上收费中提取部分费用作为单身楼管理经费。
    第五条 学校其它单身公寓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单身楼租住合同》

 

 

 

 

 

 


附件

青岛理工大学单身楼租住合同

甲方:青岛理工大学
乙方:         (身份证号和身份:                     )
    甲方拟将自管单身楼床位出租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甲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租住青岛理工大学市北校区内单身楼    房间中一个床位。床位押金为500元整。
    第二条、租赁期限:   年,甲方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将此床位租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床位租金每月   元,水电费、采暖费执行甲方有关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收。
    第四条、甲方义务:甲方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租赁期间的正常维修,保持房屋在租赁期间正常使用。
    第五条:乙方义务:
    1、租赁期间的水电费、暖气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遵守单身楼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影响他人使用,也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破坏公共环境。
    3、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床位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
    4、乙方有结婚、跨校区调动、离职、入住超过六年或领取安家住房补贴购置商品房情况的,双方应按《青岛理工大学市北校区单身楼管理办法》规定,提前终止该合同,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条件将承租的房位交回甲方。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施及家具布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租用房屋和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恢复原状,同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床位。
    6、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于七日内搬出,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从甲方离职后逾期不办理交还床位手续的,由甲方自行接管,房屋内有剩余物品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的,逾期房租按50元/天收取,并直接从甲方发给乙方的工作酬金中扣收。
    第六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失,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执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和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双方补充约定:
    甲方代表: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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