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离开青岛市区(市北区、市南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青岛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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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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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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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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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超出限额部分自理。
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普通套间)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含机场巴士费用)定额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必须在返校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格式附后)、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学校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务处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学校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培训、访学、攻读高一级学位等师资培养事宜,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参加上级组织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培训、工作期间,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报销标准,按组织部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完成研究课题调研或参加导师科研课题调研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其他人员”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利用假期回家参加社会实践、调研活动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学生报销的上述费用一律打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各校区间的公务原则上乘坐学校班车,确实无法乘坐班车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校本部与临沂校区间临时办理公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区内因公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公交车票或出租车票据实报销。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按2013年绩效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已从2013年1月1日起停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青理工财务〔2008〕5号)、《青岛理工大学关于市内交通费和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报销的有关规定》(青理工财务〔200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注:校级副职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科研及教学、教改、规划研究等实行项目经费管理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