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管理处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切实维护部门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党总支印章、后勤管理处行政印章,以及各单位印章,共8枚。
第三条 综合科、市北管理科分别负责黄岛校区、市北校区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
第四条 党总支印章、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总支、部门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总支、部门名义开具的证明材料;
(三)以总支、部门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四)以总支、部门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五)其他应加盖总支、部门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五条 使用印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以总支、部门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二)校内各类文书、报告、报表、告示等文件,需自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印章使用审批单”,经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长审核,方可用印。
(三)对外各类文书、函件、报表、介绍信等文件,需自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印章使用审批单”,后勤党总支印章用印,报书记审核,方可用印。后勤管理处行政印章用印,报处长审核后,方可用印。
(四)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印章时,须电话报请相关处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事后要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空白纸张、证件、表格一律不能加盖印章。
第六条 印章是组织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必须严格在权限范围内用印,不得越权用印。任何单位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越权行为:
(一)未经部门批准或授权,以部门名义或以本单位名义,使用本单位印章与校外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的;以及在以部门名义报送的各类报告、报表、证明、公文(函)等文本材料上使用本单位印章的。
(二)未经部门书面批准,在任何其他涉及学校经济利益与
法律责任的文本材料上使用部门或本单位印章的。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部门、单位印章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和保密意识的专人作为监印人,负责管理。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前必须严格审核用印程序并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盖印后必须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第八条 要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
第九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监印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经批准携带印章到校外使用的,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并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条 未经批准私刻公章、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行为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后勤管理处
2021年9月16日